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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失信“黑名单”不能止于公开
来源:  2015-12-21 10:40 作者: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认为,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提出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这几年,“黑名单”一词可谓频频出现,让公众既熟悉又陌生。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黑名单”名目繁多,比如校安工程建“黑名单”,淫秽网站建“黑名单”,不良信贷建“黑名单”,甚至铁路部门声称为打击票贩子也建立了“黑名单”。


  虽然“黑名单”花样不断翻新,治理效果却并不明显,以当下最热门的春运为例,“黑名单”似乎并没能防住“黄牛党”。


     给质量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并面向社会公开,此举表面上看起来不错,公开即意味着接受监督,让质量失信企业“赤裸裸”站出来,多少能让这些企业有所敬畏。


  然而,公开后能否从根本上提高各种产品的质量,进而营造健康安全的质量环境,这些才是关键所在。


  事实上,早在2009年11月1日,我国就正式实施《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其中明确了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同时还配合建立了质量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向社会披露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


  与每次公开“黑名单”相比,除了强调向社会公开外,看不出有何大同小异。从治理成效上看,《通则》已实施三年多时间,质量失信企业并未减少,如果说公开“黑名单”就能提高产品质量,那么也不会出现今天的产品安全困局,各种食品、药品等安全事件已经倒逼配套管理机制出台。


  从国家层面对质量工作再次进行部署,虽然强调公开“黑名单”不过是一只“旧瓶”,但公众最期待看到的是,倘若“旧瓶”能装些“新酒”,能够真正发挥成效,“旧瓶”重提倒也无妨。


     公开质量失信“黑名单”,原本称得上好的举措,但仅仅强调公开,却没有相应的监督、处罚机制的出台,公开也只是给失信企业的一次“免费广告”。
  换句话说,一些企业上“黑名单”次数多了,难免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倘若企业另起炉灶再重操旧业,垃圾产品、问题产品不照样流入市场,危害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质量失信企业,绝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开“黑名单”,因为再多的“黑名单”也于事无补,相反还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以及重复浪费政策资源。


  如果说公开“黑名单”是第一步,后面的配套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对质量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必须严厉惩处,只有让其“伤筋挫骨”乃至“元气大伤”,才能真正发挥“黑名单”的最大功效,助推国家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逐步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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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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