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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酒驾”不宜一刀切
来源: 《华夏酒报》  2010-03-08 09:32 作者:孙志云
  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为2010年全国“两会”带来了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备受瞩目的成都孙伟铭案成为两会政协委员提案而被摆上了政府的案头,可以想象其对社会造成的深刻影响,远不止“法官造法”那么简单。对照诸如杭州胡斌案和南京张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明宝案我们看到,当世人还将目光停留在责骂醉驾及酒后驾驶的罪恶行径时,如何有效地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将是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很早以前,看过一段广告片,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县太爷:“你状告何人?”酒鬼:“告酒!”
     
  县太爷:“酒有何罪?”酒鬼:“罪大恶极!”
  
  其实,“醉驾”后酝酿悲剧的祸根,始终与“酒”脱不了干系。而且,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全面进入汽车时代,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突增,醉酒驾车犯罪也频频发生。据最高法院统计,2009年1月至8月,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就达到了3206起,共造成1302人死亡。如此庞大的数据,让我们意识到树立正确的饮酒观,迫在眉睫。更让我们感到,此次提案建议的必要性。同时,倘若《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能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引起各界代表委员们的共鸣,并能够得到司法与立法机关的充分认可,将填补处理此类案件上存在的司法空白。
     
  无酒不成席的惯例,在中国根深蒂固。《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如能实施,将成为防止“酒驾”最有效的抑制剂,能从根本上给变味的“酒文化”刮骨疗毒。
     
  成都孙伟铭案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争论,除了与醉酒驾车这种特殊的犯罪现象有关以外,另一个重要原因莫过于之后最高法院的宣判上。有人指出,对孙伟铭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而且与现行《刑法》的条文规定有较大出入。最高人民法院以“造成重大伤亡”这一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违背了《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突破了条文限制。
     
  说白了,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时,现有法律条文中没有针对此类案件予以量刑的标准可参照,就只好套用类似的法律条文,加以论处。乍一看,似乎是合情合理:“杀人偿命”有何不妥?但如果是在古代,或许还行得通,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恐怕有些牵强了。正如该建议的提案者、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所说,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驶的主观心态属“放任”还是“过失”,即为“故意”还是“非故意”,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而不宜一刀切。
  
  《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请,让这一领域尴尬的司法“真空”,有了填补的可能。因为,只有完善的司法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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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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