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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打假需构建长效机制
来源: 《华夏酒报》  2010-03-22 08:31 作者:伟民
  每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工商部门的各种打假行动便会铺天盖地地展开,消费者也自然提起十二分精神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各种打击消费侵权和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报道也会充斥广播电视、报端和网络。作为消费品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酒自然也会受到工商部门、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我们之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极为关注酒业打假,源于假酒曾经给消费者心灵和身体带来的创伤。1998年,山西发生震惊全国的朔州毒酒案,导致数十人死亡,数百人中毒。之前和之后,假酒中毒案都不曾停止过,在每年工商部门的突击检查中,各种问题酒水比比皆是,假酒、劣质酒的魅影从来没有离开过。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指出酒业打假需要重拳。据笔者理解,重拳无非是工商等行政部门采取风暴式的突击检查,取缔一部分生产销售假酒的企业工厂,抓获并处罚一批生产经营者,或者加大法律打击力度。无独有偶,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向两会建言称要尽快建立《酒法》,金志国代表认为,作为拥有数千年酒文化历史的中国,酒民数量高达5亿多人,酒类产品生产和消费都位居世界第一,如果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酒业这一行业发展将很难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假冒伪劣、行业恶性竞争都将危害酒民的合法利益,同时,亿万酒民的健康也将难以得到保证,各类社会问题还将持续发生,甚至衍生出更多复杂的问题。
     
  确如金志国代表所言,尽管我们期待已久的《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2月28日出台,预示着食品安全监管将走向更加平稳、有序的方向。但是,无论站在规范酒业有序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站在消费者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角度,我们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酒法》倘若能顺利出台,工商等部门在对酒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时,也便有了合法依据,对于酒企而言,《酒法》也无疑是一剂清醒剂,一把悬在头顶的“尚方宝剑”。
     
  笔者认为,规范酒业发展更需要构建一种长效机制,立法规范体现了法治时代的公平原意,是构建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同样,重拳打击对于构建长效机制而言,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期待工商等部门继续加大对假酒生产销售等行为的检查打击力度,同时,提高消费者对假酒辨别的能力,让假酒生产销售无处遁形。除了这些,加强行业自律显得尤为重要,一次次的假酒案,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还有酒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景,更有消费者对酒类产品的信任。基于此,作为企业,有责任在生产经营上自觉加强自纠自查,对于同行存在的不法行为,积极监督、警告甚至揭发。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看到一个更加健康、可信的酒业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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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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