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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危害食品安全者敲响警钟
来源: 《华夏酒报》  2010-09-20 09:21 作者:姜春康
  《通知》一出,网民欢呼。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符合百姓诉求,该出重典。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并强势出击要求“罪当判处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食品安全犯罪限用缓刑免刑”,正是为危害食品安全者敲响警钟。
  没有严惩,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食品安全,若食品安全刑罚力度不够,就难以震慑犯罪。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领域屡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每一起,都在社会掀起轩然大波,既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和生命健康,又可能动摇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实际上,我国《刑法》第141条和第144条早对危害食品安全做出了“最高死刑”的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说明三点:一,事关食品安全链条中,存在着监管不严、处置不力等现象;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猖獗,可能存在着比单纯犯罪更复杂的利益联盟庇护,让法律威严“软化”;三,四部门重申食品安全的“最高死刑”法条,是严厉申明立场,对危害食品安全者形成高压态势。
  有网友提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应该看见一个抓一个,抓一个判一个死刑。这是对危害食品安全者的愤怒。其实,我国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并不手软。200文章来源华夏酒报9年11月24日,在家喻户晓的“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就被执行死刑。但为什么危害食品安全者会对严厉惩处“视而不见”,最终铤而走险踩着镣铐跳舞?这皆因暴利驱使,让这些人丧失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观念,加上食品违法经营成本太低,让他们变得丧心病狂。
  要真正实现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有关方面必须从源头治理,从重处理,包括对触及食品安全“高压线”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如此。《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正是要切断和挖掘出危害食品安全者背后利益均沾的“保护伞”,从而让食品安全变得“绿色”。
  《通知》为危害食品安全者敲响警钟,并再申“死刑”原则,让人欣喜。加大违法成本,除死刑的高威慑外,还可以效仿欧美几千万上亿美元的惩罚,让不法分子不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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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车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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