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政府行政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所负的责任,在我国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尚属首例。《条例》首次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为做了处罚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识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酒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在我国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首次禁止向未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成年人出售烟酒,并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这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来说确实是好事一桩。
未成年人“禁酒令”其实早已存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某些地方性法规之中。诸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也有与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同的规定。
既然未成年人“禁酒令”在我国早已有之,那么,多年来未成年人“禁酒令”执行得如何呢?据有关媒体报道以及笔者的了解,目前多数地方尚处在宣传阶段,鲜有动真格的。宣传范围窄,主要局限于酒类销售商;宣传力度不够,不少酒类销售商还不知道未成年人“禁酒令”。至于广大消费者,知道的就更少了。至于酒类销售商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成年人买酒、喝酒、甚至酗酒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未成年人“禁酒令”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禁酒令”,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要从两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方面,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让未成年人“禁酒令”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同时加大对违反禁令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的查处力度。这样,“禁酒令”就会日益深入人心,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
转载此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要了解更全面酒业新闻,请订阅《华夏酒报》,邮发代号23-189 全国邮局(所)均可订阅。
编辑: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