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
酒商想把自己的酒摆进酒店吗?先支付“进场费”,代理商想把代理的商品摆进超市销售吗?也必须先付“进场费”。消费者在酒店用餐时也时常碰到这样的问题:你告诉服务员想喝某品牌啤酒,可服务员却告诉你,这里没有该品牌的啤酒,只有别的品牌。这就是 “进场费”惹的祸——一个不算新鲜,但又很无奈的话题。
“进场费”是营销渠道中的“潜规则”,是市场成长时代“孕育”出来的畸形怪胎。它之所以仍大行其道,从表面上看,是由于现在越来越多的酒类企业开始重视终端销售,因为终端面对的是消费者,销量指标能不能实现,产品能不能被认可,终端最清楚。故此,商界有一种说法叫“终端至上论”。在这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个背景下,面对严重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一些强势销售终端为厂家“设门槛”,也就不足为奇了。酒类“进场费”,也因此坚挺至今。而追本穷源,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无关系。
不得不指出的是,酒类“进场费”的存在,其危害至少有三点:一方面,羊毛出在羊身上,“进场费”最终只会分摊到营销成本里,让消费者为其买单,这就有了成本转嫁之嫌;其二,“进场费”给生产企业营造的是一个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某产品进入商场或酒店,并非完全凭借质量取胜,一笔不菲的“进场费”,直接导致有些商品被拒之门外;其三,由于不再“公平”,就会导致消费者的选择余地窄化——想选的没得选,不想选的还得选。
目前,对于如何遏制酒类“进场费”,我们尚没有一个相对应的且具操作性的法律文件。尽管此前商务部制定过两个“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但这两个“办法”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承认“进场费”的合法身份。与此同时,在对“进场费”的具体管理规范上,又显然过于宽松。现在很流行这样两句话,一句叫“法无禁止即可为”,一句叫“违法成本计算”。当法律规制宽松,违法成本又低,一些商家面对于市场空间不断挤压,当然也就会铤而走险了。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里,生产商作为市场的主体之一,其市场地位是均等的。而“进场费”,人为地给企业制造了一个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是在人为地限制顾客的选择权,进而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样一个既不受生产商、供应商欢迎,又被消费者诟病的酒类“进场费”,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就应当坚决对其说“不”,法律应当对其禁止。
值得期待的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近日透露,针对零售行业存在的收取进场费等问题,商务部正起草《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意见》和《零售商、供应商商品供销合同规范》,目前正在征求行业协会及各方意见 。
但愿“新法规”能从此前的两个“办法”中成功突围出来,并有“实质性突破”。只有当“新法规”有了“实质性突破”,“进场费”才能被撬动,才能真正从商业营销渠道中退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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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