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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打假呼唤长效“专项”机制
来源: 《华夏酒报》  2011-11-14 09:28 作者:赵禹

     11月6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公安部今年8月—9月份间侦破的制作贩卖假酒案件进行了报道。在公安部的此次集群战役中,各地公安机关共摧毁制售假酒和商标包材犯罪团伙19个,打掉犯罪窝点9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4名,现场查获“茅台”“五粮液”“剑南春”“郎酒”等10多个市场知名、热销品牌假酒1.4万瓶,各类商标标识、包装盒(袋)3000万余件(套)。据估算,如果这些假冒包装材料被制成假酒流入市场,市值将超过30亿元,相当于江苏今世缘酒业一年的销量。


     有关假酒的报道屡见报端,其中不乏百万、千万、亿元等大案要案。随着酒类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假酒问题也严重困扰着酒类市场。中国酒类市场巨大的消费能力,使得造假已成为影响酒类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酒类造假问题已发展成为重大的国际问题。


     今年以来,酒类监管工作持续加强,经过2010年以来的专项整治,从总体上来看,中国酒类市场的生产流通秩序有明显好转,企业的责任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增强。尽管酒类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各项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酒类安全风险的高发期和矛盾的凸显期。


  目前,我国酒类行业正处于变革时期,受到政策和市场两大因素影响,整个酒类行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但值得重视的是,假冒伪劣事件已成为全球性话题,处于发展与变革时期的中国酒类市场尤其需要对此重视。从近两年公安、工商、商务等监管部门查处的多起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案件中可以看出,酒类制假售假已呈现职业化和专业化特点,这对相关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1998年山西朔州发生震惊中外的毒酒案以来,我国政府及有关部委针对酒类市场出现的假酒问题,连年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


  尽管阶段性地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假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冒伪劣酒类商品依然屡禁不绝,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笔者以为,利益驱使只是造成假酒横行的其中一个因素而已,缺乏长期而有效的酒类监管机制是根本原因。


     对于酒类这种特殊商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并且多数国家都有专门法规且实行专卖制度。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酒类市场实行了放开政策,这应该是个失误性政策,加上放开无度,缺少相应的管理法规,这也进而导致了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大行其道,酒类市场秩序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专项整治”已经成为我国酒类管理的一种惯用手段,多个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专项整治期间,“下发通知,布置任务,突击检查,总结汇报”等已经成为各级职能部门的形式化的流程,而真正的行之有效的酒类监管体制并没有得到建立,酒类管理所能依据的法律条款也依然散落于其它各种法律法规中,针对酒类管理的专门法规尽管曾经有多位国家领导人批示过,依然是一篇“议论文”,至今没有出台。


     酒类属于具有精神属性的特殊商品,其理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管理支撑,以此通过专门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酒类制假的隐秘性难以根绝,但是流通领域的暴露性应该不难发现。渠道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流通企业在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零售终端担负重要的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酒类打假更应重视酒类流通企业的打假,从供应链源头进行杜绝,将酒类安全保障体系向下延伸,从而起到有效供应保障的目的。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杜绝那些不通过正规酒类生产与流通供应链进行体外循环的造假和售假行为。唯此,方能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的监管制度,保障酒类市场秩序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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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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