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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鹏:查处酒驾实行“连带责任”,违法!
来源: 荆楚网  2012-02-14 10:57 作者:徐云鹏

  记者从9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今后查处酒驾将实行“连带责任”制度,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一起饮酒,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人员,公安机关一律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其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没有酒驾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应劝阻饮酒后驾车而没有履行的当事人,将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据2012年2月10日《齐鲁晚报》)

  对于酒驾和醉驾者的处罚,属于刑法范畴,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查处酒驾的重要意义,这里自不必赘言,全社会更是坚决支持。但是,济南市将实施查处酒驾“连带责任”制度,无疑是要把共同饮酒的一桌人划为共同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并处罚,以此震慑酒驾问题,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这是执法犯法,会损伤法制的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

  其一,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实行“连带责任”,“一人酒驾全桌有责”涉嫌株连无辜。“一人犯罪,株连三族;一户犯罪,累及毗邻”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司法裁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责自负,其含义是 “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止于一身”,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分子仅有家庭、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而并没有实施共同犯罪的人。警方试图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共同饮酒的人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实质就是在搞有罪类推,这也法制所不允许的。通常情况下,与亲朋好友共同进餐是一种正常的应酬娱乐活动,并非共谋犯罪。劝酒是一种应酬习俗文化,目的是要表达感激感谢、沟通联络、增进友谊等真实情感。尽管劝酒者的目的各不相同,但蓄谋让某个人犯罪的可能性极小,即便是有,也很难予以查实,成为庭堂供证。

  其二,违背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义务是通过法律明文设定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尽管对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可以作出某种必要的扩大推定,但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作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法律禁止之外还有法律义务,法律无明文规定不能算作违法。《刑法修正案(八)》只是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中也只是明确了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车肇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事项,并没有应履行劝阻义务和处罚全桌人的规定。对于刑法分则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门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义务,不得定罪处罚。

  其三,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越其界限。其实,济南市酒驾将实行“连带责任”,一人酒驾全桌有责,其根本用意无非是要将治理酒驾的触角伸向餐桌,加大源头上预防酒驾的力度,其主观愿望并没有错误,但是,具体操作方法却过了头。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一个人享有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但同时又不能剥夺和妨碍他人的权利,权利的界限应该在碰到另一个合法权利时立即停止。无限制地增加他人的义务,实质上就是推脱自己的责任。治理酒驾需要依靠群众,但不能强加于群众。更何况,其他人劝阻驾驶员“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更多是还是体现在道义层面上,而不是法律义务。由于酒驾入刑属于刑罚范畴,治理酒驾行为必须由交警实施,处罚对象也必须限定在已经实施了酒驾或者醉驾的机动机车辆驾驶员身上,而不能扩大到与其饮酒的全桌人,处罚不能搞扩大化。

  既然酒驾已入刑,唯有坚持从严执法,对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高压线”,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才能使机动车驾驶员都时刻牢记酒驾是“罪加选择”。这样,“驾车不饮酒,饮洒不驾车”才能始终成为其“最佳选择”。所以,在这里奉劝济南交警在没有完善相关法制之前,别急于实行“连带责任”,还是悠着点为好。

编辑: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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