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不断爆出40度以上的高温,本已进入旺季的啤酒销售更加火爆,各类销售大战再次打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部分不法商人通过各种手段抢占市场,极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此,笔者将对啤酒销售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监管建议。
啤酒销售“四大恶”
商业贿赂垄断终端,进行排他性销售。在啤酒业中,“商业贿赂”已成为公开的“潜规则”,经销商通过向酒店、娱乐场所等销售终端支付几千到数万元不等的“专场费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进场费”、“促销费”等,取得独家经营权、促销权,从而排挤其它竞争对手。
低价倾销同类产品,图谋挤垮竞争对手。众多的啤酒生产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优势地位,纷纷采取直接或间接的低价倾销策略,搞价格战,自相残杀,以挤垮对手,抢占或守住市场。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破坏市场正常竞争。主要表现是,雇用或者授意他人,故意损坏竞争对手产品的质量,并借此炒作,贬损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编造虚假的违法事实,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借以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随着网络水军的出现,啤酒经销商也利用网络媒体,雇佣网络水军大批量撰写攻击、诋毁竞争对手的网帖,并转发炒作,煽动网友不满情绪,并在恶意攻击中,破坏竞争对手的品牌形象。
虚假不实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购买。一是主要表现在宣传产品“无糖”、“无酒精”、“具有保健功能”等,故意夸大啤酒的功能,误导消费者。二是酒精度数标注不实,比如说明中都称酒精含量为5%,但实际含量仅仅为4%,消费者是花了高度啤酒的钱买了低度啤酒。三是傍名牌销售。大打名牌啤酒的旗帜进行销售,例如:“百威啤酒”旗下品牌,“百威啤酒”公司监制等等,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品牌与百威啤酒有关联,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
四大诱因是“元凶”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啤酒生产经营企业税收贡献大,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地方政府利用其手中的行政权力,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差别待遇,对地方的企业进行保护,或者是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制假、售假行为、垄断销售行为等提供保护伞,阻碍了市场商品的正常流通,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
监管人员认识的错位。啤酒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涉及质监、药监、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部门职能交叉导致部门监管人员在日常执法中有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并且,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有些部门和企业不以为然,不但不支持,还以影响企业发展和破坏投资环境为由,向地方政府“告状”。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人员避免为自己或部门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无法有效监管。
供需关系不平衡。近年来,啤酒行业啤酒品牌越来越多,市场中啤酒的生产产量远远大于销售产量。
消费者维权意识缺乏。从调查情况来看,大多消费者对于啤酒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准确认识,也没有消费者会因此而进行消费投诉或采取其它维权措施。
还需全方位立体监管
强化部门协助,形成监管合力。建议进一步加大与商务、物价、质监等部门的联动力度,共同开展啤酒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查处一批恶性竞争行为,在全社会营造打击啤酒销售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压氛围,以净化啤酒市场销售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行政指导,推进行业自律。鉴于当前啤酒市场经营乱象的普遍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引导酒类流通企业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内部信用体系管理制度,逐步引导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建立行业自律自管长效机制。
强化舆论宣传,促进意识提升。一方面,通过电视、网络、宣传广告栏等途径,向社会曝光啤酒销售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提升广大群众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各类商家树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意识,从思想本源上铲除不正当竞争行为萌发的土壤;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技能,转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执法态度,积极正面地有效处理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工商查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