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文章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
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生命健康,责任重于泰山。近年来的众多案例表明,无论是食品领域还是其他生产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后果,管理松弛、制度落空的背后,是事故责任主体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是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惩罚不力。
基于此,国务院从制度层面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自然让人眼前一亮,这不仅能引导企业增强责任感,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也能促使各类企业严格守法、诚实守信。
然而,评价一项制度是否必要,关键看其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
早在2009年10月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就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近四年过去了,由于没有配套机制做保障,从而使这项制度沦为一纸空文。现在,国家再将“黑名单”制度引入到食品质量安全领域,如果仍然没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出台,未免担心还是发挥不了什么作用。
看来,食品“黑名单”要想真正起到安全“催化剂”的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有主动作为意识。
公众需要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但这种需要必须建立在档案信息系统采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上。公众期待的是,相关部门的信用档案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即在企业生产的食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安全问题时,监管部门就能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而不是食品安全问题早已存在多时,甚至产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后才对其曝光重罚。
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惩罚机制。
近年来,无论是食品、药品等企业,还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相关的企业,因行业自律的缺失、诚信意识的淡薄,质量信用问题一再挑战消费者的心理底线,公众的消费信心屡受致命性打击。
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对失信企业的处罚软弱,即便处罚,也大都是伤不到筋骨。而只有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失信行为才会真正地降低。
所以,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关键是要抓紧架构一套惩罚机制,把重点放在法律惩罚机制的构建上。譬如,建立质量担保机制、对劣质产品生产商实施严厉赔偿机制、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等。
只有法律惩罚机制的完善与到位,才能发挥出“黑名单”的惩戒和威慑作用,让“黑名单”制度成为食品质量安全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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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