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除了以利润为目的之外,还应该兼顾社会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但以往讨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也仅仅局限于道德领域来讨论,这就给人们一个印象:企业兼顾社会责任,就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既然是道德问题,那么,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应该是一个“软约束”。换言之,如果企业不讲社会责任,也没有什么过错。
这种说法最近在西方企业界受到了挑战。在美国,托马斯·唐纳森和托马斯·邓菲是企业伦理学权威,俩人提出,企业必须将其社会责任作为“硬约束”,必须将遵守社会伦理道德与遵守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绝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1990年代初期开始,壳牌国际一直在非洲尼日利亚三角洲推行一项天然气开采计划。一些尼日利亚人认为,计划将对他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产生致命破坏,就组织起来进行抗议。尼日利亚政府为配合壳牌国际此计划,不顾当地百姓抗议,仍组织强行拆迁与开发,于是,抗议演变成暴力事件。
此事被披露后,学界及媒体并没有花很大力量去谴责尼日利亚政府,而是将批评的矛头集中到了壳牌国际。作为初步反应,壳牌国际选择了自我辩护。
但社会舆论对壳牌国际的自我辩解不仅不接受,反而持更加激烈的批评。舆论与社会反响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其业务开展与利润维持。
两位企业伦理学家临危受命,担负起壳牌国际“危机公关”的重任。他们采取的行动是在14个国家召开圆桌会议,召集了159位壳牌执行官和145位社会人士。会上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各种意见。最后,壳牌国际通过一个“协议”。协议规定:今后壳牌国际将明确承诺对与企业行为相关的健康、安全和环境负责,并将要求所有与壳牌国际进行交易的企业都遵守这一承诺。协议还特别规定了履行该协议及违反该协议所面对的奖或惩,也就是说,该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该事件以1997年《经济学人》发表《壳牌人说抱歉》而告一段落,壳牌国际也很快恢复了其老牌最受尊敬的欧洲企业的地位。
这里有个有趣的现象。以往,企业间所订立的协议,从来是关于商业交易的。这种商业契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壳牌国际在这次危机公关中,产生了一种在壳牌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新的协议:它是非商业交易性质的,而是关于壳牌国际及其关联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的。但与商业契约相同的一点是,这种关于企业伦理的契约竟然也有“硬约束”:因为它规定了奖惩规则。这与我们此前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单纯的道德问题”的理念也相冲突:因为如果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单纯的道德问题,就不应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而应该靠企业的自觉。
对此,两位大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加以解释。他们认为,以往,我们只承认商业契约。但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实际上,一个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及习俗,它是在更大范围内规定了人类社会赖以运作的秩序,构成了“社会契约”。正因为它也是契约,所以尽管它不是成文法,却也应该与法律一样得到尊重,并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正式的法律来保护。
应该看到,在我国,讲社会责任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整体上看,在许多经济学家或企业家眼中,企业就是利润的机器,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个“伪命题”;更少有经济学家或企业家能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到“契约意识”的高度来认识。这种状况到了要改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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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