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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酒不一定非得设“局”
来源:  2015-12-21 10:39 作者:
  据报道,经贵州省政府批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成立了国酒茅台分局,据了解,单独为一家企业设立分局在全国尚属首例。
  
  从职能上讲,国酒茅台分局就是充当“国酒茅台”的“专职保镖”,因为按照职能,国酒茅台分局专职负责查处各种假冒、仿冒或“傍”茅台的违法和侵权行为。只不过,单独设立一个机构,是否真的可以起到“追根溯源”的作用,的确令人怀疑。
  
  国酒茅台名气大,地位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有利于维护国酒的品牌形象,应当说,加大对重点品种的保护,既是一种必要也是一种必须。但问题是,为此专门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成立一个机构,却未必是一种必要和必须,甚至可能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
  
  首先,成立专门机构与防止假冒伪劣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表面上,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可以证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前面工作的一种否定,或者说不自信,认为不实行专门“护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事实上,成不成立只是一种形式,按照属地原则,茅台酒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完全有责任和能力把工作做好;如果没有责任意识和必要的职业精神,成立专门机构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其次,笔者担心此举将催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既有先例,其他地方完全可以效仿,成立专门的机构为自己的龙头企业和骨干行业保驾护航。茅台可以,五粮液等同行似也可以:白酒可以,食品、电器等产品似也可以。只是,庞大的机构,必然加剧人员的浮肿,并不符合建设高效、精简政府的要求。
  
  最后,对重点品牌的过度照顾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偏爱于重点品牌,其实是强化少数而弱化多数,对于大多非重点企业来说很不公平。公权不是私器,监管机构应当为社会所有企业服务,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
     
  在决策者看来,为了照顾和强化某一领域,就要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认为这是最有效的措施。其实,笔者认为,这恰恰进入了一种误区。正是这种思维,造成了监管机构的设置过多,管理环节复杂,人为造成了工作效率低下。
  
  成立专门的国酒茅台分局,能否实现理想中的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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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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