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至此,这起历时6年,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以中国“卡斯特”商标持有人一审获胜。
法庭认为,法国卡斯特兄弟公司对卡斯特商标在中国的合法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与中国的深圳公司签订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销售合同,在法国粘贴侵权商标后销往中国。因此,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判决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