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15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2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1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31,422,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8,6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2,822,000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2016年5月10日到账,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16】第0198号《验资报告》。
截止目前,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于2016年6月8日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一创摩根简称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俊松、熊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劵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