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一个月,即6月13日—7月13日。凡对以上企业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有异议者,请及时将意见通过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反映。单位提出异议,需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手机);匿名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新楼6层
联系人:中国酒业协会 火兴三 15822175113
电子邮箱:huoxingsan@cada.cc
附件:拟批准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标识的企业名单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管理办公室
(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分会代)
2017年6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