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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终于有了规范
来源:《华夏酒报》  2017-10-12 09:53 作者:苗倩
在之前公布的半年报中显示,张裕集团和中粮集团的进口酒业务均有大幅增长,而来自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数据显示,今年1~8月,进口葡萄酒总量达4.74亿升,继续保持小幅上行的趋势,其中,瓶装酒量额均呈两位数增长,进口额达15.8亿元,同比增长6.2%,占葡萄酒进口总额的91.9%。

毋庸置疑,随着消费升级的到来和消费者鉴别能力的提升,拥有巨大潜能的中国市场俨然成为进口葡萄酒争夺的热土,对于世界主要葡萄酒出产国而言,中国的葡萄酒市场成为其全球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口葡萄酒消费业已从高端群体向普通消费者蔓延。

现实是,进口酒的乱象也层出不穷,且不仅仅限于质量问题。据《福布斯》报道,目前,进口葡萄酒在中国葡萄酒市场所占份额达29%。据了解,中国每小时售出很多瓶假葡萄酒,拉菲葡萄酒可能是中国被仿冒最多的葡萄酒品牌之一。

作为全球第5大葡萄酒消费国,一些不良商家用廉价葡萄酒以次充好或是“傍名牌”,贴上进口酒的假冒商标。在某些情况下,乙酸铅(铅糖)等有害物质可能作为甜味剂被添加进去。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进口酒消费的增长,由于产地远在国外,酒的产地、工艺、品质、品牌等都是消费者无从了解的。于是,以次充好、以酒厂酒冒充酒庄酒、随意译名、任意定价现象层出不穷。我国在进口酒产销方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出台一部进口酒的管理法规迫在眉睫。

从服务规范立项到完稿,作为全程的参与者,葡叶国际董事长陈有进表示:“对于制定实施规范,最早就是因为市场太乱,国内出现的进口酒各种花样层出不穷,造成大众对进口酒的认识非常混乱,而一些商家也趁乱而上,基于这样的状态下,集合众多的学院专家、进口商、厂家、行业专家历时大半年,完成初稿。”

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2014年8月9日,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进口酒市场专业委员会联合进口酒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企业、各省市协会、相关科研单位等第一次在合肥举办起草研讨会,此后又先后在温州、重庆、深圳、广州、上海举办多次起草研讨会。

2015年1月10日,《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审定会签会在烟台召开。

此次审定会签会对前六次会议进行全面总结,对《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内部条款进行结构调整,并逐条审查,明确专业名词概念、规范用词等。

当时,上海市酒类流通协会名誉会长卢荣华指出,协会所制定的规范应与海关、商检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结合,以便更好地推动此规范的推广;进口酒规范应该与国产酒规范相平衡,单独针对进口酒过高或过低的要求都不利于进口酒市场的和谐长远发展;《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应该与国内培训相结合,通过《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的专业性更好地促进人才培养计划,推动葡萄酒文化以及市场发展。

提到开始实施的《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西班国际独立董事金炜也参与了多次讨论:“我国出台有关进口酒方面的法规性规范,这无疑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是,因为毕竟不是强制性法规,各个单位对其理解参差不齐,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况。但是,其进步意义毋庸置疑,《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作为一个行业标杆和参照系,有了规范起码能让厂商有序经营有一个可参考的东西,这个很重要。”

可以说,《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从源头开始、到流通、终端,首先从叫法予以纠正修改,再到进口的程序以及市场上的使用等等。

从规范实施意义来讲,一是促进更多的大众对进口酒简单明了;二是净化市场各种乱象;三是让大众极容易区别各种酒,包括对国产酒、假酒的区分。这对于规范鱼龙混杂的进口酒市场是非常有意义的,也能够更好地服务消费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规范的执行,陈有进也指出,“规范本身是非常好的,原来开研讨会时,这是大家的一致认同,但有个问题,规范不是法律,只是一部专科类的书籍,没有强制性,因此开研讨会时,我们也提到这个问题,否则事半功倍,商务部的领导也确认了这个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当然,这也是一个长久的项目,总之这部规范还有些瑕疵,存在没有考虑到的地方,但未尝不是一部很好的引导规则。 ”

进口酒市场规范,还需多方努力

今年上半年,来自外媒的一则消息称,法国最大的散装酒酒商Raphael Michel公司涉嫌销售多达4000万瓶假酒,其CEO Guillaume Ryckwaert目前已经被逮捕,并且面临欺诈指控。在国外,对于造假的监管极为严格,因为有法可依,进而可以做到执法必严。

在美国,酒类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是《酒类管理法》,在联邦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的同时,各州及地方政府也对进口酒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进口商除了获得进口许可证外,还必须达到所有州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充分做到注册信息明确、层层严格监管。

而在澳大利亚,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进口商要严格遵循《澳新食品法典》,对进口酒标签名称及用词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据悉,即使是美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及新西兰作为《葡萄相关过程互认协议》的签署方,该协议允许签署方的葡萄酒在各自国家销售,但是,美国出口商仍要确认其商品标签是否符合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而作为我国现行的《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其能否引起市场重视,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颁布实施,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组织也需大力进行推广,并配合政府维护规范的使用。可见,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的监督组织体系,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仍是质量监督部门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用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来惩治质量违法行为,是规范进口酒市场的重要手段。同时,广大厂商也要以诚信为本,始终如一地践行《进口酒经营服务规范》,才能为进口酒市场营造更为健康的整体环境。

编辑: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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