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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身边的安全隐患 啤酒瓶“超龄服役”
来源:  2015-12-21 06:03 作者:

  夏日来临,一瓶清冽爽口的啤酒入口,顿觉神清气爽。然而,“超龄服役”的啤酒瓶却成为潜伏在身边的安全隐患。近日,记者走访福州市区多家杂货店、超市,发现不少啤酒瓶已过期,其中一些酒瓶从外观上,便能看出明显的磨损痕迹。而多数消费者买啤酒时,只注重品牌,对啤酒瓶没有多加留意。

  早在1996年,国家就出台了《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要求啤酒生产企业采用防爆酒瓶,并在啤酒瓶底以上20毫米范围内打上专有标记“B”,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推广。“B”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B”瓶的安全性高于非“B”瓶,关键是耐内压力在120帕斯卡以上。

  记者发现超市现货架上的啤酒,生产日期大都是今年,酒瓶瓶身下方都标示着“B”,但生产日期从2007年至2012年都有,许多啤酒瓶已超过两年的使用年限。

  “啤酒瓶也会过期?”在江厝路一家商店门口,店主正在摆放啤酒。当问及啤酒瓶的使用期限时,他表示不知道。

  在永辉超市选购啤酒的陈先生说,每到夏天,他都会整箱整箱地买啤酒,喝了这么多啤酒,对于啤酒瓶的使用年限还真不知道。

  采访中,多数市民表示,在选购啤酒时,只注重品牌,偶尔会看一下生产日期,从来没有关注过瓶子的使用年限。

  记者从我省一家啤酒厂家了解到,由于生产一个新酒瓶的成本高,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一般都不止两年。“很多三年、五年的瓶子质量非常好,为什么不利用呢?只要厂家自己做好检测就行了。”该厂质检人员告诉记者。

  啤酒批发经销商王先生告诉记者,只要啤酒瓶不出现明显的裂痕或缺口,都可以回收再运往厂家。

  记者从福州市质监部门了解到,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过啤酒瓶超龄使用引起的投诉,由于“建议使用两年”并非国家强制标准,他们也无法将此作为执法依据进行查处。

  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丹认为,使用两年的期限不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一旦啤酒瓶发生爆炸等事故,就不能以啤酒瓶使用期限超过两年为由,追究厂家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为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省消委会专家则提醒消费者,购买啤酒,应选择外观较新的“B”瓶,慎购表面有擦伤、磨损的啤酒瓶。如果发生酒瓶爆炸伤人事故,消费者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保存好酒瓶碎片等证据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编辑: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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