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饮酒疾病缠身
年近50岁的乐昌玖,有饮酒史8年,高血压史4年。于2008年7月28日入住本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患酒精性肝炎、酒精戒断综合征、高血压病,被医院施行静脉点滴和口服药物治疗。病史显示,患者3日前开始出现意识改变,神志一时不清伴抽搐,体温最高曾达到39.1℃,自服“百服宁”后体温暂时消退,尿色加深。
8月14日他出院时,被诊断为酒精性肝炎、肝硬化;戒断综合征,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称误诊要求赔偿
2010年9月,乐昌玖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因黄疸且高烧等病症,前往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酒精性肝炎被收治入院,并以“酒精戒断综合征”给予自己一定量的饮酒治疗,导致自己出现肝硬化症状。乐称自己在入院时,有早期肝硬化及疸道感染指标,而该医院却诊断自己为酒精性肝炎,属错误诊断及遗漏诊断。之后,医院再行错误的饮酒性治疗,直接导致了肝硬化的严重后果。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50余万元的各类赔偿,还保持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诉讼权利。
法庭上,医院辩称,乐昌玖经医院诊疗后出现的肝硬化,是长期饮酒及入院前用药后果所导致,医院因诊疗“酒精戒断综合征”给予乐昌玖少量饮酒治疗,对肝功能仅有轻度影响,故医院承担的责任应在10%以下。
医院承担二成责任
法院查明,乐昌玖及该医院曾共同委托区医学会作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乐昌玖与该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轻微责任。因乐昌玖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诉讼前法院又委托市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2010年2月25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仍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对乐给予的保肝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乐昌玖在住院期间肝功能损害进一步加重,是原有酒精性肝炎、肝硬化疾病基础上的发热感染所致。该医患纠纷经两级医学会鉴定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有轻微责任,责任比例酌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