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后,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大大加强。由于“酒驾”处罚非常给力,因此很多人谈之色变,由此也延伸出一种新的服务——代驾。然而,作为一个刚刚兴起的行业,代驾服务目前无主管部门、无准入门槛、无统一标准,让想选择代驾的顾客有所顾忌。
针对代驾的现状,法律界人士指出,要规范代驾行为,管理部门应制定代驾格式合同,并对从事代驾的从业者实行备案制度;也可成立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代驾市场进行规范。与此同时,从安全角度考虑,消费者要尽量选择正规代驾公司。
典型案例
案例1:餐馆员工代驾发生事故代驾者及餐馆均有责任
2011年11月9日下午,昆明的马先生驾驶宝马轿车到西山公园内一家餐馆用餐。餐馆内,马先生看见标有“酒后代驾”的招牌后,当即表明自己需要一名代驾。吃完饭后,马先生付了150元代驾费,由代驾者小李驾马先生的宝马车送他回家。车行驶至石虎关立交桥时,由于小李操作失误,追尾撞上了前面的两辆轿车,3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代驾者小李负责。事故发生后,小李支付被撞的两辆轿车的维修费后,不愿支付马先生宝马车的维修费。马先生认为,小李属于餐馆工作人员,餐馆应对小李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找到餐馆后,餐馆称代驾是小李的个人行为,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餐馆无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车主马先生把餐馆作为第一被告,代驾者小李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5.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代驾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小李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餐馆赔偿马先生5.1万元维修费。
案例2:代驾者违章驾驶发生事故委托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张鸥与王斌是同事,2011年的一天,老板请员工吃饭,张鸥喝了很多酒,而王斌则滴酒未沾。回家时,王斌提出要帮张鸥代驾。回家途中,由于王斌违章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与赵华驾驶的车辆相撞,事后,张鸥赔偿了赵华1万元经济损失。但张鸥认为,这1万元是由王斌违章造成的,应由王斌承担,故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斌辩称,自己是出于好意,自己不应该承担张鸥所说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斌的代驾行为已与张鸥形成了无偿的委托关系、无偿的委托合同,因为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王斌存在违章驾车行为,所以出现的交通事故,属于无偿代驾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王斌应当承担1万元的经济损失。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洁
嘉宾: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维军
甘肃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蓝云
主持人:“醉驾入刑”后,一些从事代驾的机构或个人应运而生,目前,代驾关系都有哪些种类?酒后签的代驾协议是否有效?
王维军:第一种,就是车主临时找代驾公司,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公司派人代驾为顾客提供服务,不管与顾客是否签有书面合同,委托合同关系都已形成,所以应保证顾客行车途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事宜,事故车投有保险的,保险公司事先履行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确定是由代驾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可向其追偿。如果事故车没投保,因代驾司机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一般情况下,代驾公司需事先与顾客签订合同,约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责任。但是这个约定并不能对抗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这个约定对第三人是无效的,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先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然后再根据约定向代驾公司追偿。
第二种,就是酒店为客人提供酒后代驾服务。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当认定为餐饮消费服务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消费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肇事车辆没有上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酒店承担责任。如果确实是因为代驾司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店在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
王蓝云:不过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就是私人代驾的责任承担问题。私人代驾主要包括亲朋好友无偿代驾以及其他人受雇有偿代驾。如果是有偿代驾,那么代驾人与委托人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出了交通事故若是没有保险,责任应由代驾人承担。
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维军:值得一提的是,代驾协议可以在饮酒前签订,也可以在饮酒后签订。虽然人在醉酒以后可能存在意识障碍,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醉酒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醉酒以后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合同。但如果委托人已经严重醉酒,丧失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时,其所签的协议就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所以,委托人最好在饮酒前和代驾公司签订合同,以免发生纠纷时难以解决。
此外,如果当事人是在醉酒后由他人代签的代驾协议,则该协议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事后当事人认可,那么代签的协议就有效;如果事后当事人不承认,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协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代签合同的人承担。
主持人:酒后代驾毕竟是一个新兴事物,那么代驾的法律盲区在哪儿?这个行业目前发展存在何种问题?
王蓝云:首先,由于注册时工商法律法规确定的经营范围项目中并没有代驾服务这一项,因此很难将代驾公司归类,如以汽车租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等形式存在,很多代驾公司只能以“打擦边球”的形式存在。另外,代驾具有很强时间性和偶然性,代驾平时生意淡,节日生意忙,这制约了专业代驾公司的发展。所以太多人力的投入会增加商家的负担,因而,从节约运营成本考虑,代驾公司一般只有几名代驾司机,且不同司机的驾龄及经验因人而异,并非对所有车都能熟练驾驶,往往无法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另外,代驾的费用太高,人们宁可选择打的回家或干脆不喝酒。
王维军:新兴事物的出现一般都会拷问法律的严密性。一方面,由于没有正规的公司形式,尤其是一些正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此信任度低;另一方面,接受酒后代驾服务的消费者普遍最担心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和财物丢失。比如说,不放心将自己和车都交给陌生人,万一出现刮擦,特别是那些名贵的车,应该找谁理赔,如出现抢劫、诈骗、绑架等犯罪行为,责任上又如何分担,这些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主持人:那么如何规范酒后代驾这一行业,避免纠纷?
王维军:我是支持酒后代驾的,无论从个人角度还是公共安全角度,酒后找代驾都是值得提倡的行为,政府应该扶持。首先,管理部门应制定代驾格式合同,并对从事代驾的从业者实行备案制度;也可成立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代驾市场进行规范。从安全角度考虑,消费者要尽量选择正规代驾公司;另外,工商管理部门在形式审查时提高设立资金,提高门槛。目前代驾公司申请时要求的注册资金偏低,代驾公司在出现事故理赔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其次,成立代驾管理机构,对公司代驾司机招聘、使用以及代驾协议的合法性等进行监管,对代驾司机进行严格审核。另外,针对消费者而言,申请代驾前要尽量签订代驾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代驾服务双方身份信息、代驾使用车辆情况、代驾路线、送达目的地后联系接应人员和收费标准以及出现车辆损坏、财物丢失、交通事故等情况的解决方案等。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清点车内的物品、查看车辆上的一些刮痕,以此避免纠纷。
王蓝云:代驾服务多为醉酒顾客提供。有时,顾客处于意识不清、防范能力弱的状态,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协议声明顾客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随身及车内财物,同时代驾公司会规定代驾司机自律,如果顾客确信代驾司机服务过程中有车内财物丢失,可拒绝在服务单上签字,并迅速上报代驾公司,也可直接上报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我建议,代驾协议中明确约定代驾公司对顾客的安全责任,公司应向第三方存储责任风险金,明确约定顾客对司机的安全责任,在不能保障司机安全的条件下,司机有权利拒绝为顾客代驾。同时,还应对酒后顾客身上财物和车内财物进行清点和登记。另外,代驾司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财物丢失,如不能证明是顾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应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驾司机以及代驾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