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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酒驾者需斟酌
来源:  2015-12-21 17:20 作者:

郭华认为,即使能够抑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其手段却毁损了违法人名誉,仍不是良策,也不具有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

◆导报记者 赵婷 济南报道

为严厉惩治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称“交警支队”)近日出台一系列措施,包括对酒驾违法犯罪行为一律在媒体曝光,对醉酒的驾驶人一律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建立酒驾人员相关信息“黑名单”并提供给保监会,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者追责等。

新规一出,虽有不少民众对再出重拳治酒驾叫好,但媒体实名曝光醉驾者是否涉嫌侵犯隐私、同饮者追责是否合理等问题也引发了很大争议。

酒驾者上“曝光台”

交警支队近期表示,今后将在媒体上建立酒驾违法犯罪曝光台,对醉酒驾驶人一律实名曝光,并将处罚结果告知所在单位。实名曝光醉驾者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成为新规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对于侵犯隐私一说,交警支队解释称,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信息,而醉驾者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不属于纯粹的私人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认为,只要不存在驾驶人是未成年人等不宜曝光的情况,将酒驾者公开曝光,形成舆论谴责的压力,可以大大强化执法效果。

“酒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相比,侵犯隐私是微不足道的。”21日,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延敏对经济导报记者说道。

20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对导报记者表示,判断该措施是否得当要看基于何种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公开。其立法目的以及公开功能,在于让社会来监督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避免其暗箱操作,而不是用来“对付”被处罚人,让被处罚人承受额外的负担。

“如果交警支队在媒体上进行醉驾者实名曝光不是基于前一个目的,就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在郭华看来,即使能够抑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其手段却毁损了违法人名誉,仍不是良策,也不具有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

郭华提醒,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嫌疑人,因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如果以犯罪的名义在媒体上进行实名曝光,与《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相违背。

酒驾信息能否提供给保险公司?

对酒驾人员的相关信息,一律建立“黑名单”提供给保监会,也是此次新规中的措施。交警支队表示,对名单中人员持有的车辆,保险公司可以不予投保或者增加投保额度等。

对此,郭华表示,此举动机是好的,但行为并不恰当。交警支队抓获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嫌疑人是一种执法与办案行为,属于公权范围。而保险公司属于营利性单位。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交警支队采取此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属于民事行为,交警支队也无权对民事行为予以干预。“此外,还可能有交警支队作为行政部门与公司共同经营之嫌。”郭华说。

同饮者“连坐”

按照交警支队的新规,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同饮者连坐”一石惊起千层浪。

郭华认为,对“同饮者连坐”规定应当坚持有法定义务才有法律责任的原则,如果公民没有禁止他人饮酒的法律义务,那么让其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当的。

“同饮者在道德上具有劝阻和提示义务。如果没有实施劝阻,可对其批评教育,对其处罚则没有法律依据。”彭延敏表示。

因为存在难以界定与证明何为同饮者、是否进行了劝阻等问题,“连坐”规定的可操作性也备受质疑。

对此,郭华表示,酒驾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我国惩治酒驾制度起步较晚,制度建设本身不健全,之前也一直未能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即便从去年起作为违法犯罪处理,主观上也会认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比不具有恶性。

“新规的动机是好的,但有些具体问题还需再斟酌。”郭华认为,建立一项制度相对容易,但让制度发挥作用还需要一段时间。只要将酒驾与其他违法犯罪放在同等地位,严格执法,一段时期之后酒驾行为必定会锐减。

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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