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含山县铜闸镇的小型营运客车驾驶员李某来说,在大墙内度过的这个苦涩春节,注定成为他一生抹不去的记忆。
1月19日(腊月二十六)晚,几杯白酒下肚的李某,见2位客人要租车前往县城,贸然驾车上路,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属酒后驾驶。 1月20日,含山交警大队依法给予李某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月4日,拘留期满回到家中的李某连声叹道:“损失惨重啊,都是酒惹的祸……”
修法重击“路面恶虎”
车祸猛于虎,酒驾如“路面恶虎”。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达数万起,死亡事故50%以上与酒驾有关,其危害触目惊心。
警方一直保持对酒驾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春节期间,针对酒驾易发、高发实情,我省组织大量警力,先后开展了2次整治酒驾集中统一行动。在1月24日(正月初二)晚的行动中,查处酒驾违法行为75起,其中醉驾5起。据统计,当晚全国共查处酒驾1949起,醉驾126起。
2011年5月1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醉驾入刑”成为生活关注的焦点。新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关于醉驾等危险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处以刑罚。记者了解到,合肥全市范围自新法实施后查处的216名醉驾者,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实施,其中对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罚款额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含山县小型营运客车驾驶员李某正是撞上了这个“枪口”。
新法实施,对社会公众形成了强烈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取得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安部提供的数字显示,从2011年5月1日至当年底,全国警方查处的酒驾起数较上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驾起数同比下降45.3%,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3%。今年春节期间,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1%、67%和74%。
“摩托骑士”屡闯禁区
春运结束,一项统计数字让交警部门颇感惊讶:春运期间巢湖市共查获酒驾9起,而9名酒驾者均为摩托车驾驶人,首例醉驾者亦为摩托车驾驶人。
无独有偶。今年1月份前半个多月,肥西法院受理了9起危险驾驶案件,其中有8起为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车;截至1月31日,含山检察院共受理醉驾案件9起,驾驶摩托车的占7人;年前,淮南谢家集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首例酒驾摩托车的刘某作出判决……记者从法院方获悉,在醉驾案件中,摩托车驾驶人占较大比重,且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醉驾入刑”以来,许多“摩托骑士”对酒驾不以为然:“即使出事也没有多大危害,顶多是自己摔一跤……”警方表示,目前仍有相当多的摩托车驾驶人存在认识上的重大误区,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并不知道“醉驾入刑”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摩托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因此,摩托车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种类之一。
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摩托车重量轻、较汽车稳定性差,且行驶路线多变,酒驾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直接危害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办案检察官提醒:摩托车驾驶员要珍惜生命,自觉拒绝酒驾;否则,同样要被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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