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应邀参加同学婚宴,不料却醉酒后溺水死亡,其家人于是将宴请的东家及同桌饮酒的同学告到法院索赔。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东家赔偿死者王霞家属损失4.5万元,3名同死者喝酒的同学共同赔偿王霞家属损失2.25万元。
2012年2月2日晚,因赵科将于第二日举行婚礼,故邀同学王霞、曾奇、张和、熊立民到其家参加晚宴。席间五同学相互喝酒、敬酒,王霞喝了约一斤白酒,醉酒后被人扶至赵科家楼上休息,约一小时后王霞被发现倒在赵科家菜园地水缸中,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2月3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王霞死亡原因为“醉酒后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赵科作为宴席承办人,对前来参加宴席的亲朋好友在饮酒安全上未尽必要的归劝以及提醒义务,对造成王霞饮酒并醉酒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赵科与曾奇、张和、熊立民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王霞的饮酒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未尽饮酒合理注意义务,对造成王霞饮酒并醉酒溺水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自己饮酒过量并醉酒是造成自己醉酒溺水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应自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酌情认定赵科承担王霞死亡损失20%的赔偿责任,曾奇、张和、熊立民共同承担王霞损失1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