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梁先生是南宁市人。2015年1月,他在星光大道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啤酒“600ml+40ml”30瓶、“500ml”34罐、“330ml”30罐,共花费556.2元。事后,他发现这些啤酒在包装上均标注“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而成”、“1893年就已被评选为美国最佳啤酒”等字样。
“‘最优质的酒花’‘最佳啤酒’这些绝对化的宣传语句,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梁先生说,啤酒外包装做出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随后,梁先生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索赔。
法庭上,梁先生说该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并有能力识别其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他要求超市退回购物款556.2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1668.6元。
“他发现产品宣传瑕疵后,故意购买索赔,我们也很冤枉。”对此,超市方辩称,这是标注上的瑕疵,不存在欺骗销售者的行为。此外,梁先生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动机不纯,故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梁先生在该超市另外一家分店购买过该品牌啤酒,随后也以产品外包装广告使用“最”字用语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商品已构成虚假宣传,故责令超市方整改。
法院也查明,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商是肇庆某啤酒有限公司。2015年8月,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曾对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在产品标签广告内容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的行为,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院一审认为,该品牌啤酒违反工商部门禁止性规定,在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最”字用语,已受到工商部门查处,故上述标识用语并非客观真实合法的宣传用语。作为销售者,超市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标注内容虚假的涉案产品,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该产品的决定,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需向梁先生退回货款556.2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梁先生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即1668.6元。一审判决后,超市方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