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9日,东莞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电科技公司)向倪先生的微信号(微信头像照片显示为上海某实业公司字样)发送了水滴标照片2份和报价单1份,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同年4月15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成立,倪先生系实业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4月17日,双方通过微信号约定,实业公司向光电科技公司采购水滴标6000个。随后,实业公司转账支付3.1万元给光电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定金3万元,其余1000元系支付之前业务的打样费,并向光电科技公司明确了收货人。2015年5月12日,光电科技公司按约将货物发往上述地址。然而,实业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7.5万元。光电科技公司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原告提交了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流单和网上查询单等证据。法院审理后采信了相关电子证据,判决被告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