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2月起至2012年12月,被执行人莫某某以电话订购、上门送货的方式,在申请人李某某处购买某品牌啤酒。2013年1月26日,经双方对所购啤酒账单进行结算,莫某某尚欠李某某货款22783元整。莫某某于当天写下欠条一张,认可所欠货款,限于2013年底还清货款,但一直未支付。李某某经多次催偿未果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莫某某支援支付所欠货款22783元给李某某,莫某某自愿补偿李某某1217元,共计24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支付给4000元,之后在2014年10月底前支付8000元,余下12000元在2015年春节前还清。由于莫某某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多次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莫某某于先当场支付1500元给申请人李某某;剩余执行款项20000元,被执行人莫某某自愿定于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欠款10000元,2017年5月11日前支付欠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