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平果县一烧烤摊邀请黄某、徐某、杨某等8人一起就餐,期间,放置于餐桌下的未启封啤酒瓶被碰倒爆裂,飞溅的玻璃碎片导致徐某右眼伤残。徐某认为同桌的所有人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随意将啤酒瓶放置于餐桌下,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对于徐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同桌的9人均等分担,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遂将同桌的其他8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右眼伤残产生的经济损失108101.25元。
徐某、黄某、杨某等9人均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将未启封啤酒瓶放置于餐桌下会存在安全隐患,但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黄某、杨某等8人各自赔偿12011.25元给徐某,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由徐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