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平时爱喝酒。今年6月18日起至26日,徐某某先后四次到长安区韦曲某村口的超市偷白酒,他每次都是超市老板不注意拿一瓶“西凤六年”白酒装入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手提袋内后离开,每次喝完后便再次到该超市偷酒。
6月26日,徐某某再次到该超市偷酒时,被超市老板发现并当场抓获。
近日,长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但徐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坦白,第四次盗窃行为属犯罪未遂,且已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可对其从轻判处。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徐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