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葡萄酒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实名举报有奖。
二、举报蓬莱市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葡萄酒生产加工、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非葡萄原料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回收葡萄酒作为原料生产的;
(三)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葡萄酒的;
(四)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伪造葡萄酒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生产经营葡萄酒的;
(五)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葡萄酒,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六)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葡萄酒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其他涉及葡萄酒和葡萄酒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调查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调查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调查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于举报违法使用葡萄酒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葡萄酒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可以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属于一级奖励的按最高比例执行)。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四、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葡萄酒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葡萄酒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附:蓬莱市葡萄酒食品安全举报受理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31 12365 12315 5618315
公安局 110 564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