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造谣信息经大肆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诋毁了我国啤酒品牌形象及相关企业的信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0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及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我协会做出如下说明:
1、凡在我国境内注册并获得正规生产及销售许可的啤酒生产企业,一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及相关产品标准体系,将产品安全、质量及企业责任置于首位。制假贩假及销售属于个别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判定行业混乱、企业无规的证据。
2、我协会始终坚持以规范酒类行业稳定流通秩序为己任,积极保护合法企业及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此类带有恶意攻击性质的违法传播,我协会秉持严肃抵制的态度,并将利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此类行为。
3、我协会在此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媒体、自媒体、消费者、啤酒行业相关企业人员要做到明辨是非,不传谣,不造谣,勿盲目跟风,避免触及刑律。传播客观、真实的科学知识和正能量,积极举报此类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
201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