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出生于1969年,浙江松阳人,案发前在杭州做葡萄酒生意。
2010年,王某在温州通过朋友认识了贾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瓯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得知贾某有“便宜的茅台、五粮液酒”,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
其后,王某以每瓶160元的价格陆续向贾某购进假冒五粮液牌白酒,再以220至26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一开始不知道这是假酒,听说是从厂家内部渠道拿出来的。”法庭上,王某说,自己喝过一瓶,但后来就没有喝了。价格如此之低,王某对酒的真假自然心知肚明。
经查,王某从贾某处购进并转售假冒五粮液牌白酒的金额达10余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