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在泸州酒保护范围内从事泸州酒生产的企业,符合: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白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且生产地址在泸州酒保护范围内;产品及原辅料符合《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泸州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的质量技术要求;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连续2年无质量违法记录;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即可提出申请。
据了解,对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的泸州酒生产企业,将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同时,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获准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对未按照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及有关管理规定规范组织生产,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将注销并停止其继续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资格。